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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動觀光車安全管理及維修制度-觀光車培訓 一、行車和服務 1、觀光車駕駛人員必需含有對應駕駛執(zhí)照,嚴禁不含有資格無證人員駕駛。 2、駕駛人員必需熟讀“使用說明書”,熟悉說明書中指出技術參數、操作機構、功效、操作規(guī)程和安全操作守則,了解維護保養(yǎng)常識,注意充電機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。 3、駕駛人員上班前不得飲酒,若生病或服用了鎮(zhèn)靜、抗過敏藥品者,不得駕車。存在上述情況者,要向領導說明,換人駕車。 4、本車限在本單位范圍內行駛,不得在本單位范圍外公路、街道上行使。因本車底盤低,盡可能不在壞路面上行駛。 5、在本單位范圍行車速度不得超出15公里/小時,下坡段要減速,彎道限速5-7公里/小時。陰雨天氣,尤其是連續(xù)陰雨天氣要注意防滑,車速限5-10公里/小時。 6、碰到其它機動車要主動停車、讓行,要實施交通法規(guī)。 7、觀光車不得超載、超員駕駛。 8、在觀光車顯著位置要貼、掛安全提醒和警示牌。如“為了您安全,請抓緊扶手”、“本車不準超載、超員”、“請看護好你孩子”“兒童不得在車上玩!钡取 9、倒車時,駕駛人員要注意車后是否有些人、行李或其它障礙物,預防發(fā)生事故。 10、有客人用車時,駕駛人員應主動先下車,照料客人上車,幫助安排好行李,提醒客人“注意安全”、“抓好扶手”、“照料好老人、孩子”等;不許醉酒人員單獨乘車,不許可沒有自制能力兒童單獨乘車,要有些人陪同照料,必需時要有酒店服務人員陪同保護,而且在服務過程中堅持使用酒店標準服務用語。待客人坐穩(wěn)后,方能開啟車輛,緩慢加速行駛。 11、駕駛人員要集中精力駕車,不得東張西望分散精力,不得和客人談話。 12、駕駛人員有義務向客人介紹本單位景點、經營、服務項目,但不能在行車時。要在景點、經營點、服務點停車介紹。介紹時,要使用酒店標準服務用語,簡短、明確,尤其是客人有此要求時。 13、做好交接班工作。交接班要交接車況、操作、電瓶電量、電機是否正常,清潔衛(wèi)生工作是否良好,是否有要求特殊服務客人等。交接雙方做好統(tǒng)計并簽字,交接班要做到“五交”“五不交”: |